呼和浩特社保参保缴费基数差额调整


呼和浩特社保参保缴费基数差额调整

文章插图
参保单位职工
(一)关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2021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核定,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即3610元核定 。2021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 。
2.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以本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
3.工伤保险
【呼和浩特社保参保缴费基数差额调整】①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2021年全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采用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核定缴费基数,上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核定,下限按2020年全口径月平均工资 6344 元的60%,即3806.4元核定 。
②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呼人社发〔2016〕42号)文件精神,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
(二)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1.根据《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37号)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
2.根据《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1〕24号)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 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1%,其中单位缴费费率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5%(用人单位招用的农牧民工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
3.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执行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 日 。
(三)关于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差额调整
2021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2021年11月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以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算术平均值6016元的60%,即3610元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差额调整;以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300%,即19032元为上限,2020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344元的60%,即3806.4元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 。差额调整缴费通知单及差额调整明细将通过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发送给各参保单位 。各参保单位可在单位网上服务大厅“单位提交结算”模块下,点击“缴费通知单打印”打印差额调整的缴费通知单,并可查询导出差额调整明细 。由于差额调整将影响到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移及退休待遇领取等,请各参保单位在缴费前认真核对差额调整明细,确认差额调整的险种、人数及金额,确认无误后请及时进行缴费,以免产生滞纳金,如有问题尽快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窗口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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