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材料:无 。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
第四章? 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
第十四条? 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原《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7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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