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时,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解析!


注册商标时,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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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过程中当涉及到一些《商标法》规定的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时,这些通用名称和通用图形在国家商标局的实质审查中将会给予驳回 。因此,在商标注册申请中企业或许就会涉及到商标注册“放弃部分专用权” 。比如申请将“AA矿泉水”注册为商标,因为“矿泉水三个字”属于通用名称,为求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商标局的审查,申请人应该声明放弃“矿泉水”三个字的专用权,而是以“AA矿泉水”整体申请商标注册保护 。
但实际情况是,有一些商标即使放弃部分专用权,依然无法获得通过注册 。因为在商标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对商标的注册使用标志做了严格的限制规定,所以
(1)商标整体中包含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即使放弃部分商标专用权也不能核准注册;
(2)商标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即使声明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商标整体也不能获得核准注册 。
【注册商标时,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情况解析!】
如果递交的商标申请中存在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内容,同上不能核准注册 。
为什么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后仍要继续注册?
商标注册人声明商标放弃了部分专用权,理论上这就意味着其他人可以继续使用这一部分,并作为商标的一部分另行注册 。但实际上是,在先注册的商标即使放弃了部分专用权,依然会对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造成审核障碍,因为后者的出现可能对前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损害到前者的权益 。因而有可能无法获得商标注册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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