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如何处理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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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专利申请中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的原则,同时对抵触申请的申请主体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本文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探讨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

1 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1] 。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2] 。

另外,抵触申请仅指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在申请日当日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对于PCT国际专利申请,只有在其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之后才可能成为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

判断一份在先申请是否构成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需将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与在先申请的全部内容,即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如果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包括了内容完全相同、或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具体与一般概念、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数值范围存在交叉等情况 。

由上述法条可知,我国专利法对新颖性的判断由过去的“相对新颖性”标准转变为“绝对新颖性” 。同时关于抵触申请,其在申请主体上没有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都有可能构成抵触申请,其范围由“他人”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因此修改后的专利法扩展了抵触申请的范围,其范围还包括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 。即使申请人或发明人自己提出的相同申请也可能构成自己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

抵触申请的判断基准,采用了“实质相同”的基准,除了完全相同、具体与一般概念、数值范围交叉等基本上在世界范围内公认的新颖性标准外,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也是实质相同的一种情形 。以下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探讨专利申请中有关抵触申请的相关问题 。

2 典型案例

本申请的申请人于提交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在初步审查阶段,初审审查员发出了补正通知书,通知书中指出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2的说明,但说明书附图缺少该附图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 。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针对上述补正通知书,申请人于提交了补正书以及说明书附图 。因此初审审查员发出了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重新确定的申请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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