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杭州钱塘区专项公租房受理通告一览( 三 )


5、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 , 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 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 , 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条第3、4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 , 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2年内 , 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条其他情形的承租人 , 自取消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 , 住房保障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格 。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 , 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 , 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
(三)用人单位、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他社会组织未如实提供申请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 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单位的资格审核及租赁管理工作的 , 住保房管部门可通报上级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 , 由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 并可将相关信息在有关媒体上曝光 。
(四)对有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 , 除可按第(三)条规定处理外 , 还可同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取消相关申请人专项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起5年内 , 有关主管部门或住保房管部门不再接受该用人单位提交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申报材料 。
(五)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消防安全:
根据《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明确规定 ,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 , 每个房间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而且1间居室不得出租给2户及以上住户居住 。非成套一居室没有管道煤气 , 不能使用高功率电器 。公租房承租户必须严格按照公租房配租规则居住 , 遵守管理规约规定 , 杜绝消防隐患 。
退出机制:
(一)专项房租赁期限为3年 , 租赁合同期满经重新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 , 承租人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
(二)承租人有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 取消其租赁资格 , 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 , 承租人不配合的 ,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三)承租人因劳动合同期满、辞退、离职、退休、法人终止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的 , 承租人和原用人单位应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和经租管理单位申报 , 并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 , 承租人不配合的 , 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承租人退休的 , 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准;承租人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 离开岗位的 , 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劳动合同到期日为准;承租人自动离职或被辞退 , 离开岗位的 , 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时间以离职或被辞退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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