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财产分割 离婚


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及诉讼时效 财产分割 离婚


作者|五花马
最近有朋友提到离婚后财产纠纷问题,大意是,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对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但办理离婚登记后,财产方面保持原状,未按分割协议履行,双方相安无事十几年,至2018年,一方打算按协议约定把属于自己的财产收归己有,担心另一方已琵琶别抱,掉首无情,一旦对薄公堂,是否涉及诉讼时效?
时效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窃以为,这里首先要区分的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求履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
财产分割协议未包括的财产(遗漏的、暂时搁置未处理的),或对协议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按照目前《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
夫妻作为共有人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引起了夫妻共有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时,才会存在一方原来拥有的物权共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 。双方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以另一方侵害自己对夫妻财产的共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
2.离婚后,对协议约定的财产分割反悔,要求撤销、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据统计,在我国离婚有60%一70%是登记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中的大多数人是通过双方协议登记离婚,而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协议离婚后,当事人反悔想要重新分割财产的,必须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为婚姻涉及人身关系,离婚后还可以无休止地被缠讼,显然对当事人不利,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是不利的 。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 。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如果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 。
3.离婚后,对未约定处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属于共有财产分割,无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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