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居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养犬登记注销手续:
(一)已经登记的犬只死亡的;
(二)养犬人放弃饲养已经登记的犬只 , 将犬只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自行妥善处置或者送到犬只留验场所的 。
第二十一条
犬只免疫证明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印制或者设置 。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禁止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 。
《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 , 养犬人应当自损毁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换发、补发或者补植 。
第二十二条
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犬只登记电子档案 , 记载下列事项:
(一)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 以及《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的电子身份标识的换发、补发、补植等情况;
(四)登记续期、变更、注销等情况;
(五)犬只免疫证明号码和犬只狂犬病免疫情况;
(六)养犬管理费的缴纳情况;
(七)违法养犬行为;
(八)犬只伤人情况;
(九)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和饲养犬只 , 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影响公共秩序与安全或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 , 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
第二十四条
下列区域 , 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外 ,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和幼儿园;
(二)少年宫等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影剧院和体育场馆;
(四)餐厅 , 酒店和食品商店;
(五)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
(六)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 。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可以分别携带导盲犬只、扶助犬只进入前款所列区域 。

第二十五条
重大节日或者举办大型活动期间 ,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区域 , 临时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
临时禁入区域划定后 , 应当予以公布 , 并设置犬只禁入标志 。
第二十六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犬只禁入区域外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 , 应当以设置犬只禁入标志等方式予以明示 。
第二十七条
下列犬只 , 应当实行圈养 , 除免疫、登记、诊疗外 , 不得携带外出:
(一)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未经免疫的犬只;
【从化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三)严格管理区内未经登记的犬只;
(四)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 。
前款规定的犬只因免疫、登记、诊疗携带外出的 , 应当装入犬笼 。
一般管理区内的犬只 , 不得进入严格管理区 。
第二十八条
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园内开设犬只活动公共区域 。
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区内的犬只活动区域 。
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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