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做好调解工作,浅谈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二 )


那么就可以进行辨法析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举证风险一方施加压力,争取促成调解 。(二)直击问题指直接碰触问题焦点或者当事人的痛点,达成调解 。此调解方法要求调解员的纠纷有充分的的了解和归纳总结争议焦点的能力 。问题的症结往往都是很明显的,双方当事人一般都爱各执一词,公说公理,母说母理,但是在纠纷中一般都会有一方有短板,就是所谓的痛点 。
比如离婚案件出轨的一方,既然已经出轨了,伤害了爱情,伤害了夫妻感情,那么他就站在了道德的低点上,我们对其此行为的谴责,就是直击痛点;比如民间借贷欠钱不还的一方,为什么不还钱,一般几点,我没借钱,我借了但是利息不对,我还了你不认,我就是不还 。再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缺理的一方,你偷我家东西,你挖我水沟,你欺负我女人等等,从形式上会出现有理的一方,直接面对问题会让缺理一方从气势上落威从而达成调解 。
(三)换位思考“子非鱼,安知鱼之乐,子非我,安之我不知鱼之乐” 。纠纷中双方当事人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大讲特讲甚至有些事大放厥词,就是我们所说的放屁 。换位思考,有两方面,第一是调解员与当事人的换位思考,第二是当事人之间的换位思考 。调解员要设身处地的让自己变成当事人,在自己遇到同样的纠纷时会怎么处理 。你辱我妻子,抱我孩子下枯井,换我也揍你,那么调解时就要立场分明,有所侧重 。
同时还要促成当事人双方情绪的冷静和对位 。(四)过错分析此调解方法也是法院裁判的重要标准 。我们对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三种:1.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为依据,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
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 。
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掌握的标准是,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 。
2.无过错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英美法则称之为严格责任 。
常见的八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条);(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条);(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条);(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条);(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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