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如何看待合肥庐江县一幼儿园校车放学回家途中发生侧翻事故导致2名死亡13名受伤有些事可以私下解决,有些事私下解决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2020年10月3日,在大连市的一家药店内,一名戴口罩的男子进店佯装买药,当店主低头装药之时,男子突然拿出准备好的匕首,对着店主刺了一刀,随后又补了四刀,最终店主不治身亡 。源于“举报”犯罪嫌疑人和死者实际上交集并不多,唯一的交集就是店主的女儿上学乘坐的校车司机是犯罪嫌疑人 。事发前,死者16岁的女儿,回家后跟自己的爸爸(死者)说校车司机对自己有出格的行为,推断应该是猥亵行为,这让死者心中十分气愤 。这是人之常情,放在任何一个家长身上,都是无法忍受的 。可这个爸爸可能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名声,私底下找到这个犯罪嫌疑人,意思是让司机出2万元钱,这事就算了了 。我猜想他当时的想法就是,猥亵了我女儿,我可以放过你,但是你要赔偿一些,并且大家相互保证,这事不要说出去 。事情到这里,抛开对错不论,对双方的确也算是都有利 。女儿的“名声”保住了,赔偿拿到了,司机的“名声”也保住了 。可接下来这个父亲的操作就出乎了司机的意料,拿完钱之后,他向学校举报了司机的猥亵行为 。作为学校,对于这样的事情肯定是零容忍的,当机立断开除了该名司机 。于是,对于司机来说,钱赔了,工作丢了,名声也坏了,他就把所有怒气都算在了举报他的死者身上,这才来到店内行凶报复 。司机之过甭管事情的起因是什么,这名司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他带着怨气,随身携带行凶的凶器,实施犯罪行为,最终造成店主死亡的严重后果 。从各方面来说,他的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素 。我估计这名司机猥亵女学生的事实应该是存在的,不然的话也不可能“心甘情愿”的出那2万元的“封口费” 。他从一开始就违法了,因为自身的问题,把犯罪的手伸向一名学生,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受到惩罚和谴责 。发展到后来,他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举报者身上,那时候的他是丧失理智的,也压根不会去想,这事的起因在自己,最初的错在自己 。可能他认为自己被死者“耍了”,这样的想法让他忘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主观的把一切罪责推到死者身上,把自己的责任忘的一干二净 。死者之过作为一个父亲,死者的处理方式也不值得推崇,他从一开始,在对待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就存在问题 。如果女儿遭受猥亵,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者联系学校,而不是选择和司机“私了”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个父亲也是自私的,他甚至没有想到,放纵司机这样的行为,可能自己的女儿以后不会被骚扰,那么同车的其他女学生呢?也正是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才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愈发猖狂 。诚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心怀天下,做不到考虑他人,那么你既然选择了“私了”,又去举报司机,无异于火上浇油 。在公和私上,只能选择一样,想要两者兼顾,肯定很难 。而在必须要选择的时候,更应该选择公,而非私下解决 。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这是涉及到犯罪,是需要法律来解决的,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 。虽然店主不幸遇难让人叹息,可客观理智的说,他在这起案件中也存在“过” 。看到一个问题,说现在打官司的越来越多,是社会的进步吗?肯定的说,是社会的进步,因为大部分人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是用法律来维护,而不是借用暴力来解决 。这是法制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是人们法制观念提高的体现 。如果死者一开始采用法律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事情也许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有些事可以私下解决,有些事私下解决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2020年10月3日,在大连市的一家药店内,一名戴口罩的男子进店佯装买药,当店主低头装药之时,男子突然拿出准备好的匕首,对着店主刺了一刀,随后又补了四刀,最终店主不治身亡 。源于“举报”犯罪嫌疑人和死者实际上交集并不多,唯一的交集就是店主的女儿上学乘坐的校车司机是犯罪嫌疑人 。事发前,死者16岁的女儿,回家后跟自己的爸爸(死者)说校车司机对自己有出格的行为,推断应该是猥亵行为,这让死者心中十分气愤 。这是人之常情,放在任何一个家长身上,都是无法忍受的 。可这个爸爸可能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名声,私底下找到这个犯罪嫌疑人,意思是让司机出2万元钱,这事就算了了 。我猜想他当时的想法就是,猥亵了我女儿,我可以放过你,但是你要赔偿一些,并且大家相互保证,这事不要说出去 。事情到这里,抛开对错不论,对双方的确也算是都有利 。女儿的“名声”保住了,赔偿拿到了,司机的“名声”也保住了 。可接下来这个父亲的操作就出乎了司机的意料,拿完钱之后,他向学校举报了司机的猥亵行为 。作为学校,对于这样的事情肯定是零容忍的,当机立断开除了该名司机 。于是,对于司机来说,钱赔了,工作丢了,名声也坏了,他就把所有怒气都算在了举报他的死者身上,这才来到店内行凶报复 。司机之过甭管事情的起因是什么,这名司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他带着怨气,随身携带行凶的凶器,实施犯罪行为,最终造成店主死亡的严重后果 。从各方面来说,他的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素 。我估计这名司机猥亵女学生的事实应该是存在的,不然的话也不可能“心甘情愿”的出那2万元的“封口费” 。他从一开始就违法了,因为自身的问题,把犯罪的手伸向一名学生,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受到惩罚和谴责 。发展到后来,他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举报者身上,那时候的他是丧失理智的,也压根不会去想,这事的起因在自己,最初的错在自己 。可能他认为自己被死者“耍了”,这样的想法让他忘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主观的把一切罪责推到死者身上,把自己的责任忘的一干二净 。死者之过作为一个父亲,死者的处理方式也不值得推崇,他从一开始,在对待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就存在问题 。如果女儿遭受猥亵,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者联系学校,而不是选择和司机“私了”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个父亲也是自私的,他甚至没有想到,放纵司机这样的行为,可能自己的女儿以后不会被骚扰,那么同车的其他女学生呢?也正是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才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愈发猖狂 。诚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心怀天下,做不到考虑他人,那么你既然选择了“私了”,又去举报司机,无异于火上浇油 。在公和私上,只能选择一样,想要两者兼顾,肯定很难 。而在必须要选择的时候,更应该选择公,而非私下解决 。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这是涉及到犯罪,是需要法律来解决的,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 。虽然店主不幸遇难让人叹息,可客观理智的说,他在这起案件中也存在“过” 。看到一个问题,说现在打官司的越来越多,是社会的进步吗?肯定的说,是社会的进步,因为大部分人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是用法律来维护,而不是借用暴力来解决 。这是法制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是人们法制观念提高的体现 。如果死者一开始采用法律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事情也许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当中,最终结论当然还没有这么快出来 。但是我们根据现有的一些信息我还是可以对事故原因进行一些分析 我认为大概会有以下几种可能性:1.校车严重超载 。从现场视频来看,所谓校车其实就是一辆普通7座面包车而已 。而现场的死伤人数已经达到13人,已经远远超过了面包车的核定载客人数,如果考虑到没有受伤的人员,面包车实际超载人数很有可能超过100% 。2.至少一方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至少一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极高 。大货车是许多人眼中的道路杀手,超速超载现象屡见不鲜,大货车驾驶员的驾驶风格也是飞扬跋扈,令人生畏 。但是这次事件中面包车疑似存在为了抄近道而选择实线转弯的情况,这可能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校车为非法改装车辆,校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到位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而这起事件中的校车完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国家标准,属于非法改装的校车,因此,学校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 。另外,学校对于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显然也不够到位,导致校车驾驶员在道路上无视道法,随意驾驶 。4.事发地点为事故多发路段,道路相关设施设置存在不合理性 。据当地居民反映事发地点为事故多发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在路标、信号灯和警示牌的设置上可能存在不合理性 。如果相关设施设置更合理更科学一些,也可能会减少该地点的事故发生率 。有些事可以私下解决,有些事私下解决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2020年10月3日,在大连市的一家药店内,一名戴口罩的男子进店佯装买药,当店主低头装药之时,男子突然拿出准备好的匕首,对着店主刺了一刀,随后又补了四刀,最终店主不治身亡 。源于“举报”犯罪嫌疑人和死者实际上交集并不多,唯一的交集就是店主的女儿上学乘坐的校车司机是犯罪嫌疑人 。事发前,死者16岁的女儿,回家后跟自己的爸爸(死者)说校车司机对自己有出格的行为,推断应该是猥亵行为,这让死者心中十分气愤 。这是人之常情,放在任何一个家长身上,都是无法忍受的 。可这个爸爸可能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名声,私底下找到这个犯罪嫌疑人,意思是让司机出2万元钱,这事就算了了 。我猜想他当时的想法就是,猥亵了我女儿,我可以放过你,但是你要赔偿一些,并且大家相互保证,这事不要说出去 。事情到这里,抛开对错不论,对双方的确也算是都有利 。女儿的“名声”保住了,赔偿拿到了,司机的“名声”也保住了 。可接下来这个父亲的操作就出乎了司机的意料,拿完钱之后,他向学校举报了司机的猥亵行为 。作为学校,对于这样的事情肯定是零容忍的,当机立断开除了该名司机 。于是,对于司机来说,钱赔了,工作丢了,名声也坏了,他就把所有怒气都算在了举报他的死者身上,这才来到店内行凶报复 。司机之过甭管事情的起因是什么,这名司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他带着怨气,随身携带行凶的凶器,实施犯罪行为,最终造成店主死亡的严重后果 。从各方面来说,他的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素 。我估计这名司机猥亵女学生的事实应该是存在的,不然的话也不可能“心甘情愿”的出那2万元的“封口费” 。他从一开始就违法了,因为自身的问题,把犯罪的手伸向一名学生,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受到惩罚和谴责 。发展到后来,他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举报者身上,那时候的他是丧失理智的,也压根不会去想,这事的起因在自己,最初的错在自己 。可能他认为自己被死者“耍了”,这样的想法让他忘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主观的把一切罪责推到死者身上,把自己的责任忘的一干二净 。死者之过作为一个父亲,死者的处理方式也不值得推崇,他从一开始,在对待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就存在问题 。如果女儿遭受猥亵,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者联系学校,而不是选择和司机“私了”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个父亲也是自私的,他甚至没有想到,放纵司机这样的行为,可能自己的女儿以后不会被骚扰,那么同车的其他女学生呢?也正是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才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愈发猖狂 。诚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心怀天下,做不到考虑他人,那么你既然选择了“私了”,又去举报司机,无异于火上浇油 。在公和私上,只能选择一样,想要两者兼顾,肯定很难 。而在必须要选择的时候,更应该选择公,而非私下解决 。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这是涉及到犯罪,是需要法律来解决的,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 。虽然店主不幸遇难让人叹息,可客观理智的说,他在这起案件中也存在“过” 。看到一个问题,说现在打官司的越来越多,是社会的进步吗?肯定的说,是社会的进步,因为大部分人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是用法律来维护,而不是借用暴力来解决 。这是法制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是人们法制观念提高的体现 。如果死者一开始采用法律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事情也许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当中,最终结论当然还没有这么快出来 。但是我们根据现有的一些信息我还是可以对事故原因进行一些分析 我认为大概会有以下几种可能性:1.校车严重超载 。从现场视频来看,所谓校车其实就是一辆普通7座面包车而已 。而现场的死伤人数已经达到13人,已经远远超过了面包车的核定载客人数,如果考虑到没有受伤的人员,面包车实际超载人数很有可能超过100% 。2.至少一方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至少一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极高 。大货车是许多人眼中的道路杀手,超速超载现象屡见不鲜,大货车驾驶员的驾驶风格也是飞扬跋扈,令人生畏 。但是这次事件中面包车疑似存在为了抄近道而选择实线转弯的情况,这可能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校车为非法改装车辆,校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到位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而这起事件中的校车完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国家标准,属于非法改装的校车,因此,学校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 。另外,学校对于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显然也不够到位,导致校车驾驶员在道路上无视道法,随意驾驶 。4.事发地点为事故多发路段,道路相关设施设置存在不合理性 。据当地居民反映事发地点为事故多发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在路标、信号灯和警示牌的设置上可能存在不合理性 。如果相关设施设置更合理更科学一些,也可能会减少该地点的事故发生率 。校车承载着祖国的花朵,我们要主动为校车让行,对于图片反应的问题,我有以下意见 。前几年校车管理较乱,我国发生了多起校车事故 。我国也制定了校车标准和一些制度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学习美国对校车的管理制度和权力 。1.对于校车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应严格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用 。2.应严格监控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对不按要求的应给与处分 。3.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发现校车存在安全隐患和道路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 。为了祖国的未来,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制定管理制度 。对此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有些事可以私下解决,有些事私下解决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和矛盾 。2020年10月3日,在大连市的一家药店内,一名戴口罩的男子进店佯装买药,当店主低头装药之时,男子突然拿出准备好的匕首,对着店主刺了一刀,随后又补了四刀,最终店主不治身亡 。源于“举报”犯罪嫌疑人和死者实际上交集并不多,唯一的交集就是店主的女儿上学乘坐的校车司机是犯罪嫌疑人 。事发前,死者16岁的女儿,回家后跟自己的爸爸(死者)说校车司机对自己有出格的行为,推断应该是猥亵行为,这让死者心中十分气愤 。这是人之常情,放在任何一个家长身上,都是无法忍受的 。可这个爸爸可能是为了保护女儿的名声,私底下找到这个犯罪嫌疑人,意思是让司机出2万元钱,这事就算了了 。我猜想他当时的想法就是,猥亵了我女儿,我可以放过你,但是你要赔偿一些,并且大家相互保证,这事不要说出去 。事情到这里,抛开对错不论,对双方的确也算是都有利 。女儿的“名声”保住了,赔偿拿到了,司机的“名声”也保住了 。可接下来这个父亲的操作就出乎了司机的意料,拿完钱之后,他向学校举报了司机的猥亵行为 。作为学校,对于这样的事情肯定是零容忍的,当机立断开除了该名司机 。于是,对于司机来说,钱赔了,工作丢了,名声也坏了,他就把所有怒气都算在了举报他的死者身上,这才来到店内行凶报复 。司机之过甭管事情的起因是什么,这名司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他带着怨气,随身携带行凶的凶器,实施犯罪行为,最终造成店主死亡的严重后果 。从各方面来说,他的行为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素 。我估计这名司机猥亵女学生的事实应该是存在的,不然的话也不可能“心甘情愿”的出那2万元的“封口费” 。他从一开始就违法了,因为自身的问题,把犯罪的手伸向一名学生,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该受到惩罚和谴责 。发展到后来,他把满腔怒火都发泄在举报者身上,那时候的他是丧失理智的,也压根不会去想,这事的起因在自己,最初的错在自己 。可能他认为自己被死者“耍了”,这样的想法让他忘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主观的把一切罪责推到死者身上,把自己的责任忘的一干二净 。死者之过作为一个父亲,死者的处理方式也不值得推崇,他从一开始,在对待这件事情的处理上就存在问题 。如果女儿遭受猥亵,应该第一时间报警或者联系学校,而不是选择和司机“私了”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这个父亲也是自私的,他甚至没有想到,放纵司机这样的行为,可能自己的女儿以后不会被骚扰,那么同车的其他女学生呢?也正是这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才会让一些不法分子愈发猖狂 。诚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心怀天下,做不到考虑他人,那么你既然选择了“私了”,又去举报司机,无异于火上浇油 。在公和私上,只能选择一样,想要两者兼顾,肯定很难 。而在必须要选择的时候,更应该选择公,而非私下解决 。这不是普通的民事纠纷,这是涉及到犯罪,是需要法律来解决的,不是个人可以解决的 。虽然店主不幸遇难让人叹息,可客观理智的说,他在这起案件中也存在“过” 。看到一个问题,说现在打官司的越来越多,是社会的进步吗?肯定的说,是社会的进步,因为大部分人在遇到纠纷或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想到的是用法律来维护,而不是借用暴力来解决 。这是法制的进步,是社会的进步,是人们法制观念提高的体现 。如果死者一开始采用法律来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事情也许就不是这个结果了 。事故原因还在调查当中,最终结论当然还没有这么快出来 。但是我们根据现有的一些信息我还是可以对事故原因进行一些分析 我认为大概会有以下几种可能性:1.校车严重超载 。从现场视频来看,所谓校车其实就是一辆普通7座面包车而已 。而现场的死伤人数已经达到13人,已经远远超过了面包车的核定载客人数,如果考虑到没有受伤的人员,面包车实际超载人数很有可能超过100% 。2.至少一方车辆存在交通违法行为 。发生如此严重的交通事故,至少一方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可能性极高 。大货车是许多人眼中的道路杀手,超速超载现象屡见不鲜,大货车驾驶员的驾驶风格也是飞扬跋扈,令人生畏 。但是这次事件中面包车疑似存在为了抄近道而选择实线转弯的情况,这可能才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3.校车为非法改装车辆,校车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到位 。校车,是指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而这起事件中的校车完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国家标准,属于非法改装的校车,因此,学校的做法是严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 。另外,学校对于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显然也不够到位,导致校车驾驶员在道路上无视道法,随意驾驶 。4.事发地点为事故多发路段,道路相关设施设置存在不合理性 。据当地居民反映事发地点为事故多发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在路标、信号灯和警示牌的设置上可能存在不合理性 。如果相关设施设置更合理更科学一些,也可能会减少该地点的事故发生率 。校车承载着祖国的花朵,我们要主动为校车让行,对于图片反应的问题,我有以下意见 。前几年校车管理较乱,我国发生了多起校车事故 。我国也制定了校车标准和一些制度法律法规 。我们应该学习美国对校车的管理制度和权力 。1.对于校车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应严格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用 。2.应严格监控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对不按要求的应给与处分 。3.制定监督管理制度,发现校车存在安全隐患和道路违法行为进行有奖举报 。为了祖国的未来,建议有关部门,严格制定管理制度 。对此你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在下方评论区留言 。这起事故就发生在我身边,可怜的孩子,愿你们在天堂里平安!都是人为的原因!如果司机开慢点,就不会发生侧翻!如果马路边有防护栏,就不会侧翻到河里!如果孩子们都系了安全带……可惜没有如果只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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