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规划局|厦门市资源规划局严厉打击"小产权房" 办理14件历史遗留案( 二 )

2005年11月25日,某医疗机构与某文化机构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以该文化机构的名义申报项目,并由该文化机构提供地块及办理地块的相关手续,该医疗机构负责出资兴建。2009年项目竣工验收后,该医疗机构分得建筑面积3928.088平方米,占总建筑面积70%,之后以使用权转让形式陆续出售3616.623平方米建筑,共52间,总金额计人民币约1174万元。该医疗机构与该文化机构未经依法审批在集美区某划拨用地上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房屋进行销售,最终被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处以没收非法所得约1174万元,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约411万元,合计人民币约1585万元。
【提醒】
“小产权房”无法合法转让过户
市民不要购买
“小产权房”不具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无法得到拆迁、征地补偿,甚至有可能面临房屋被依法强制拆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同时,由于“小产权房”无法取得任何产权证,不能合法转让过户,所以买卖合同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业主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在此,市资源规划局提醒广大市民,不要购买“小产权房”,避免造成财产损失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厦门日报采访人员 袁舒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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