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审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指明了罚金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即一审法院执行 。
这就明确了罚金的执行主体是第一审人民法院 。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
【刑事罚金由谁执行】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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