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很多有善心的单位和个人都慷慨解囊,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物出物,援助武汉及湖北疫区抗击疫情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这是与增值税有关“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有出入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且听我细细道来 。
常规情况下的无偿捐赠——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

根据增值税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视为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 。
为什么免费赠送还要缴纳增值税呢?岂不是做了善事还要替受赠对象垫付增值税吗?这貌似很不合理 。其实这么规定是有原因的 。
原因一:避免耍小聪明的企业利用捐赠逃避缴纳增值税 。
假设无偿捐赠货物是免交增值税的,脑子活络的企业财务人员就会利用这个规则,把常规销售行为“伪装”成捐赠行为,从而逃避缴纳增值税 。
原因二:维持增值税完整的抵扣链条 。
增值税是一个上下游互相抵扣、互相牵制的税种,假如一个环节断开,下一环节就会无法抵扣,就会破坏抵扣链条的完整性 。所以如果捐赠货物的行为是免税,就不能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
本次捐赠物资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的防控是免征增值税的,是否意味着一定少交增值税呢?

这是不一定的 。增值税的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部分一般纳税人;另一种是一般计税方法,仅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
如果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政策是确实少交增值税了 。
这是因为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只要销售货物,就要按照3%征收率缴税 。所以这次捐赠货物用于防控新冠肺炎免税,就免掉了3%的增值税 。
假如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50万元的口罩,捐赠到武汉的一家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根据视同销售的规定,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应交增值税50/(1+3%)×3%=1.46万元;免税情况下,1.46万元增值税就免掉了 。如果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必就少交增值税 。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免税”意味着销项环节免掉了销项,但是对应的进项也不允许抵扣 。
假如某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价值50万元的口罩,捐赠到武汉的一家医院用于防控疫情,根据视同销售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那么应计提销项税额=50/(1+13%)×13%=5.75万元 。同时,进项税额也是5.75万元,所以即便是按照“视同销售”计提销项,仅仅就该项业务而言,并没有缴纳增值税 。【疫情期间的企业捐赠跟增值税有什么关系】两者相比之下,免税政策对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的一般纳税来说,没有少交增值税 。
如果是适用免税规定的,那么不允许抵扣进项,该项业务也没有缴纳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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