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维修厂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七 )



(五)试车规定:
1、凡已竣工车辆必须由厂总检作整车检验后方可进行路试 。
2、车辆路试必须在指定道路进行试车 , 非试车员、检验员不得随车 。
3、凡路试的车辆必须在车辆尾部挂“试刹车"字样 , 试验制动注意来往车辆 。
4、试车人员必须按车辆动态检验的有关规范逐项进行并进行记录 。

十一、用户服务及保修期制度
1、对总成大修 , 保养按不同车型制定不同的保修期 。
2、对用户质量服务由修理厂负责执行 , 厂部实行监督 。
3、凡由于配件(用户自购除外)质量 , 修理质量上产生的影响造成返修的 , 在保修期间内均由承修组负责返修 。
4、组织车辆修后质量跟踪 , 及时吸取车辆使用中的技术状况以保证
车辆良好的安全经济性 。

十二、合同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工商法规 , 严格执行《国家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 。
2、在与客户签约合同时必须由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 非上述人员在业务往来中擅自签约合同 , 不得加盖单位公章 。
3、要妥善保管好合同书 , 不得随便乱散或作它用 。
4、按市维管处要求 , 凡单车修理工本费1000元以上者均需与客户签订 , 维修合同2000元以上的每月上报 , 凡10000元以上需到市维管处鉴证 。
5、使用统一规格的汽车维修合同书 , 签订合同时要认真逐项填写好合同书 , 并按合同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 认真履行 。

十三、增值税发票及维修专用发票使用制度
1、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各项管理规定 , 对增值税发票及维修专用发票由专人保管 , 并只能由本单位使用 , 不准代开、虚开 。
2、开票必须按规定要求逐项填写齐全 , 不开统票 。
3、开票时做到字迹清楚 , 各项数据准确 。
4、增值税发票应及时申报、注销、更换新票 。
5、对尚余未开或作废发票及时盖作废章注销 。

十四、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1、必须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指标、口径、计算方法和报送时间来搜集、整理、统计资料 。
2、必须实事求是 , 尊重客观 , 如实反映情况 , 坚决反对统计数据作假现象 。
3、坚持系统收集好有关资料、数据 , 进行统计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 。【汽车维修厂生产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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