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营销合同( 六 )


第三十条:销售正式启动5日内,乙方根据工程进度排期向甲方提交销售计划,如乙方连续三个月未完成营销招商计划的75%(含)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所有未结佣金 。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
第三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或施工延迟,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 。
第三十三条:因项目工程质量或工期拖延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 。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方式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
第七章: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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