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范本4篇( 五 )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 。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 。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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