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发包方权利义务
1.实施监理前 , 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 , 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
2.发包方应该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 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3.发包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方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方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
4.发包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
5.发包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 , 负责与监理方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 , 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
6.发包方应当将授权监理单位的监理权限 , 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 , 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 , 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
7.发包方应当为监理方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写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
8.发包方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 , 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订权 。
9.发包方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需求的认定权 , 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
10.监理方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
11.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专项报告 。
12.发包方有权要求监理方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 直到终止合同 。
第八条 监理方责任
1.在监理方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内 , 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期限 , 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
2.监理方在责任期内 , 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方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应当向发包方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数(除去税金) 。
3.监理方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 , 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 监理方不承担责任 。
4.监理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 监理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发包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
5.监理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 , 应当承担责任 , 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
第九条 发包方责任
1.发包方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 如果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给监理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
2.发包方如果向监理方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 , 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 。
2.由于发包方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 , 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 则监理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发包方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 , 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 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
3.在监理合同签订后 , 实际情况发生变化 , 使得监理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 , 监理方应当立即通知发包方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 , 应当增加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 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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