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他情况下,应根据36.5款的规定办理 。
36.5 监理工程师决定中未规定的检验
根据36.4款规定,本款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和承包人认真协商之后,确定:
(a)按第44款规定,承包人有权获得任何工期延长;以及
(b)应追加到合同价中的这笔费用,并相应通知承包人,抄报业主 。
36.6 业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业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货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机械):
招标文件中如附有“业主可供材料一览表”时,承包人可按所定的价格选择使用或者
可选用自有来源的材料 。如果承包人选用业主提供的材料:
(1)业主将保证在合同期间按表中所列价格及指定的地点供应上述材料;及
(2)该种材料应被认为已由承包人选定和使用,并应相应地符合各种有关的要求 。
37.1 操作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及其授权人,在适当的时间内,有权进入工地、车间以及为工程生产、加
工和准备材料、设备的地方,承包人应为这种进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得到进入上述场
所的权利 。
37.2 检查和试验
在生产、加工或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有权检查及试验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设备 。如
果生产、加工和准备这些材料、设备的车间、地点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
师在这些车间、地点进行监督、检验获得许可 。这些检查、试验不应免除台同规定的承包
人的义务 。
37.3 检查和试验日期
承包人应同意监理工程师安排的检查、试验、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设备和时间及地
点,监理工程师应提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其准备参加的试验及所要进行的检查 。如果监理
工程师或其授权的代表,未按协议时间参加这一工作,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承包人
可以进行这些检验,并认为是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检验 。承包人也即向监理
工程师提交有适当证明的检验结果的副本,如果监理工程师未参加检验,他应承认该资料
表明的结果是推确的 。
37.4 拒收
如果根据37.3款规定,材料、设备未在协定的时间和地点为检查和试验作好准备,或
者监理工程师认为该材料、设备检验的结果显不是有问题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监理工
程师用拒绝这些材料、设备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 。通知应说明监理工程师拒收的理由 。承
包人应立即解决好存在的问题或确保被拒绝的材料、设备符合合同要求 。如果监理工程师
要求在相同的条款或条件下重复实验被拒绝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重复检验 。由此而引
起业主发生的费用,监理工程师应在与业主及承包人协商后,决定所需的费用,业主将向
承包人索回或从支付给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监理工程师应相应通知承包人并
抄报业主 。
37.5 独立检验
监理工程师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检查或试验委派给一名独立的检验员进行 。任何这
样的委派都应按照出2.4款的规定实施 。为此目的,这种独立工作的检验员应视为监理工程
师的助手,监理工程师应(在14天前)将这样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
38.1 覆盖你的工程检查
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盖或掩蔽,承包人应保证监理工程
师有充分的机会对将予以覆盖或掩蔽的任何此类工程部分进行检查和测量,以及对任何部
分工程将置于其上的基础进行检查 。无论何时,当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础已准备好或即将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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