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合同4篇( 四 )


5.委托人有权依据合同检查、监督代理人工作 , 并要求代理人提交代理业务工作总结 。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4篇】6.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
六、代理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的责任期即工程招标代理合同有效期 。如因非代理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 , 双方应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期限和有效期 。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责任期内 , 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 因代理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 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按时核对或答复 , 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 代理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
七、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 ,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赔偿给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 。
第二十七条 代理人在履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主观干预 , 所造成的损失及责任应当由委托人承担 。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代理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 ,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代理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代理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 则代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 , 完成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 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 , 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 , 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
第三十二条 代理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 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工作 , 应视为额外服务 , 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
第三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 , 原合同仍然有效 。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 , 非代理人原因 , 委托人提前解除合同 , 委托人应视代理工作完成情况 , 给予代理人赔偿 。赔偿数额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 合同履行期限内 , 非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 , 代理人提前解除合同 , 代理人应给予委托人赔偿 。赔偿数额按专用条件约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飓风、地震、洪水、政策变化或其他非当事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灾等造成招标代理工作中止或暂停等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2.因不可抗力原因 , 致使一方不能履行合同 , 不承担违约责任 , 但应将情况尽快通知另一方 , 并应尽量减少由此发生的损失 。
第三十七条 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 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对方可在约定的时间内采用书面形式向违约人提出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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