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 , 代理人对招标工程的各种数据、资料应严格保密 , 不得接受与本工程有关的投标咨询 。
第十条 对委托人委托代理的事项 , 代理人应合理运用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服务 , 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 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招标代理工作 。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 , 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 但根据合同通用条件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 代理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
第十二条 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三、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 , 为代理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尽可能向代理人提供便利条件 , 以保证招标工作顺利完成 。
第十五条 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酬金;如因非代理人直接原因造成招标失败的 , 委托人应支付代理人已完工作的服务费用 , 具体费用由专用条款约定 。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内 , 提供与本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有关计划立项、规划许可证明、资金到位证明等资料 , 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就代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委托人应对代理人完成的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清单、标底、答疑纪要等)进行确认 。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的代表保持与代理人联系 , 代表委托人负责及时处理各种问题 。
第十九条 委托人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四、代理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范围内 , 授予代理人以下权利:
1.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 , 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
2.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 , 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询 。
3.代理人在招标代理过程中 , 有对工程现场踏勘的权利和参与委托人组织的涉及招标工作的所有会议和合同的订立 。
4.代理人有权阐述对工程投资计划、质量与工期要求等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5.代理人依据合同规定的数额、期限和方式获得酬金 。
6.代理人对招标文件拥有版权 , 委托人仅有在本工程中使用和复制的权利 。
7.代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要求 。
8.代理人依据合同和法律享有的其他权利 。
五、委托人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代理人询问招标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
3.当委托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招标代理专业人员不按招标代理合同履行其职责 , 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 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招标代理专业人员 , 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4.委托人在招标过程中有权审阅代理人编制的招标文件 , 并可以提出不违反任何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的修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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