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 , 甲方负责倒运至清单指定地点 。
5.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 , 甲方将数量补齐 。多于清单约定数量时 , 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
6.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日期 , 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供应时间 , 由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发出延误 , 相应顺延工期 , 甲方赔偿由此造成乙方的损失 。
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有与清单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 , 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和重建的经济支出 , 并相应顺延工期 。
第24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 , 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 , 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 。对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 , 甲方代表拒绝验收 , 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 ,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 , 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 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不能按时到场验收 , 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 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及重新采购 , 并承担发生的费用 , 赔偿甲方的损失 。
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根据工程需要 , 经甲方代表批准 , 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 。因甲方原因使用时 , 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时 , 由乙承担发生的费用 。
第六章设计变更
第25条设计变更 。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 须经甲方代表同意 , 并由甲方取得以下批准:
1.超过原设计标准和规模时 , 须经原设计和规划审查部门批准 , 取得相应追加投资和材料指标;
2.送原设计单位审查 , 取得相应图纸和说明 。
施工中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 在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后 , 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 乙方按通知进行 , 否则 , 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
双方办理变更、洽商后 , 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 , 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 , 由甲方承担 ,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
第26条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第25条规定的变更后 , 在双方协商的时间内 , 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 , 报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 , 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 , 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 , 可以此作为基础确定变更价格 , 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 , 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 送甲方代表批准执行 。
甲方代表不能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格 , 在乙方提出后10天内通知乙方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实行社会监理的 , 由总监理工程师暂定 , 事后提请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定) , 对裁定仍有异议 , 按第30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
第七章竣工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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