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合同格式( 四 )


第二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
第二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间,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未经甲方同意,为其它机构或个人提供有关服务的;
(2)行为不端损害甲方名誉的;
(3)任何时候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4)乙方行为属于《员工守则》规定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五)乙方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乙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致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本合同的;或
(七)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条 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向乙方支付一个月工资(按照解除时乙方的月工资标准确定)代替前述通知期限: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或
(四)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一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甲方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本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它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
第三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依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其它中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甲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中国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三条 乙方经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甲方或在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若要求以通知金代替提前通知期,则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自书面解除通知提交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乙方应照常工作,并配合交接工作 。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 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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