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方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遗失或单位印鉴遗失、毁损,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且必须持单位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或变更 。乙方受理后,按有关规定应在七个工作日后配合办理相应手续 。
第十条 特定事项的通知及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如确需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
(二)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详细说明材料:
1.连续3个月资本充足率不达标;
2.连续3个月存贷比不达标;
3.不良资产率连续3个月超过5%;
4.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调低监管评级,市场准入等行政处罚 。
(三)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的条款;
2.乙方出现本条第2款所列情形后连续3个月仍无改善的;
3.乙方被主管部门接管、托管、解散、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出现严重的经营情况恶化、偿付能力明显降低等影响甲方资金安全的情况;
4.乙方拖欠偿还到期利息超过五日的(确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的除外) 。
(四)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特别承诺”条款,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
【利息借款合同】(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相对方时起,本合同解除 。乙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本金及截至支付日当日的应付未付利息 。若存在违约金的,也应一并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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