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抵押物之处分:
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 , 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
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 , 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 。如有余款 , 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 , 如不足 , 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 。
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 , 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 , 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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