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 , 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 , 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 。抵押人所欠利息 , 按日累积计收 。
第四条 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 , 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 , 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 , 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 , 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 。
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
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
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
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
第五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 , 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 。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整 。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 , 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 , 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 , 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 , 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 , 包括:
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
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 。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XX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
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 , 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 , 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 。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 。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 。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 , 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 , 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 概由抵押人承担 。
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 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 , 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 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
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 , 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 , 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 , 直到全部收回 。
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 , 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 , 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 , 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 , 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 , 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 , 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 , 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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