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借款合同的说明及范本模板( 三 )


5、保证条款:(如果公司需要这方面的保证的话,不要就可以不要此条款,要的话根据你和公司的协商进行补充 。)
6、违约条款: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写
7、其他:公司借款给你如果有什么服务期限或什么附加条款请注明 。
8、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
借款合同关系的认定
一、一般责任主体的认定:
借款合同一般应为要式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故以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借款凭证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因此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可以从借款凭证本身直接确定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 。本文不再赘述 。
二、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借款合同上既有企业名称又有自然人(往往为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签名的情况,在偿还债务的责任问题上,经常是企业与签名的人员互相推诿 。其原因就是相关的直接证据常常不是很足,较难认定借款合同的主体究竟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自然人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提出如下个人的浅见:
(一)下列情况下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1、如果有证据(例如:企业出具的身份证明书、入帐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贷款人也认可钱是借给企业的,则法院可以由此认定借款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出面借贷的自然人是以企业的名义行使的职务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认定企业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
2、如果有证据证明借款的自然人系企业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借款又确系用于企业建设,而贷款人庭审中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但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而是对准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人员首先应当查明借款双方签定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既然贷款人知道也承认钱是借给了企业,那么又否认借款合同是对准企业,显然自相矛盾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另外在证据的审查上,如果借款的时间和数额与企业入帐凭证相吻合,存在证据的关联性,可以认定属同一笔借款 。据此能够认定借款合同的真正借款人应当是企业,而不是个人,企业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
(二)下列情况下认定自然人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1、如果贷款人有证据(例如:借据、借款时在场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明借款是针对自然人个人,而不是针对企业,借款人也无充足证据予以反驳,则即使借款凭证上言明钱是用于企业,也只能认定此笔借款的主体为个人 。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贷款人的知情权,也是为了降低贷款人贷出款项的风险性,并不能因为借款合同中对借款用途的单方说明而就此否认真正的借款人 。因为借款合同一旦成立,钱的所有权就转归借款人,他可以随意支配借款,贷款人仅享有贷款返还请求权,无权干涉钱的用途 。至于钱借出后借款人又与其他人订立合同关系,则形成新的合同关系,与原来的借款合同关系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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