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对于下列不符合乘车的旅客,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50%的票款 。
1.旅客无票或持有失效车票乘车时,应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 。
2.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每次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
3.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后20分钟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
4.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坐区间的票款差额 。
5.旅客使用半价票没有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差额 。
第二十一条 杂费
1.站台票:每张1元 。
2.手续费:列车上补卧铺每人每张5元,其他每张1元 。同时发生时,按最高标准收一次手续费 。
3.退票费:按应退票价计算,每10元(不足10元按10元计算)核收2元,2元以下的票价不退 。
4.送票费:送到旅客所在地每人次5元 。
5.货签费:每个0.25元;安全标签费:每个0.2元 。
6.行李、包裹变更手续费:装车前,每票次5元;装车后,每票次10元 。
7.行李、包裹查询费:当行李、包裹交付后,旅客或收货人还要求查询时,每票次5元 。
8.行李、包裹保管费:超过免费保管期限,每日每件2元 。如超过每件规定重量时,按其超重倍数增收 。
9.携带品暂存费:每件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 。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
10.携带品携运费:从站台搬运到广场停车地点(由火车、汽车搬上、搬下车时,每搬一次另计一次搬运作业),每件次2元,每件重量以20千克为限,超重时按其倍数增收 。
第二十二条 车票有效期间的计算和延长
1.客票的有效期间按乘车里程计算:500千米以内为二日,超过500千米时,每增加500千米增加一日,不足500千米的尾数也按一日计算 。
2.卧铺票按指定的乘车日期和车次有效,其他附加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
3.各种客票和加快票的有效期间,从指定乘车日起至有效期间最后一日的24点止计算 。
4.改签后的客票提前乘车时,有效期间从实际乘车日起计算;改晚乘车时,按原票指定乘车日起算 。
遇有下列情况,四站可延长车票的有效期:
1.因旅客满员、晚点、停运等原因,使旅客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不能到达到站时,车站可视实际需要延长车票的有效期,延长日数从车票的有效日期终了的次日起计算 。
2.旅客因病,在客票有效期间内出具医疗单位证明或经车站证实时,可按医疗日数延长有效期,但最多不能超过10天 。卧铺票不办理延长,可办理退票手续;同行人同样办理 。
第二十三条 车票票价的计算方法
1.车票票价根据发、到站间的运价里程,按旅客票价表计算 。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票半价计算 。棚车小孩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 。棚车加快票按普通加快票计算 。
2.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小孩客票票价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
3.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起码里程为:客票按20千米;包裹100千米 。
第二十四条 旅客携带品范围及超过范围的处理
1.旅客携带品由自己负责看管 。每人免费携带品的重量和体积是(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 。携带品的长度和休积要适合于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边,并不妨碍其他旅客坐和通行 。携带品的外部尺寸(长、宽、高的总和),最大不得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的长度不得超过20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20千克 。
2.凡是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煤油、电石、液化气体等爆炸、易烯、自然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等),国家限制运输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动物以及损坏和污染车辆的物品(如:鸡、鸭、鹅、狗、猪、猴、猫、蛇),都不能带入车内 。但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可携带下列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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