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吴湧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 , 原告汤骏承担人民币995元 , 被告吴湧波承担人民币537元 。
一审判决宣判后 ,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 , 向本院提起上诉 , 上诉人汤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 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 , 应实际赔偿138200元 。汤骏主张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 , 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 , 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 , 致使猪肉解冻所致 。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用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 。用专门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 。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 , 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 。汤骏主张的违约金损失 , 虽其未实际产生 ,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 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该承担该损失 。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误 。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 , 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 , 飞龙运输公司应该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上诉人吴湧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承担 。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 , 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 , 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 。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 , 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 , 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 。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 , 约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 , 在昆明转车 。货到昆明后 , 吴湧波完全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 。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 , 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 , 望依法驳回起诉 。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及时检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 , 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 , 当场提出质量异议 。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 , 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 。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 , 说明运送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 。4、关于损失的计算 , 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 , 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 。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 。再说 , 受损猪肉变质原因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 。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 , 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 , 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 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 , 不是11350公斤 , 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 , 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请求 。理由同上诉意见 。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意见无据可查 , 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承担责任毫无理由 , 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与本案中的运输 , 根本不应该承担责任 , 请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请求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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