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14)


(2)依据当地登记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件、证书、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
(3)按贷款人通知时间到登记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办理登记 。
9.2.5.2 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证明、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持有 。预告登记后,自抵押物权利证书办妥之日起,抵押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
9.2.5.3 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在抵押物办妥房屋权属证书前,将所持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同意在办妥抵押物房屋权属证书后,办妥抵押登记前,将房屋权属证书及所持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交由贷款人保管 。
9.2.6 抵押权转让
贷款人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 。贷款人转让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协助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
9.2.7 抵押权的实现
9.2.7.1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贷款人有权行使抵押权,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得价款不足以
清偿所担保的全部债权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 。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约定足额清偿债务;
(2)贷款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
(3)抵押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5)担保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声明、保证、承诺或义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严重危害贷款人权利的情形 。
9.2.7.2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人的(含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贷款人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人/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 。
9.2.7.3 抵押人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一个或数个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抵押权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9.2.8 关于抵押房屋拆迁的特别约定
10.2.8.1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房屋发生拆迁、征收或类似情形(以下统称“拆迁”),借款人、抵押人应在知悉拆迁消息后的10日内通知贷款人 。
9.2.8.2若拆迁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借款人、抵押人应与贷款人协商提前清偿债务,或以拆迁调换的房屋继续为借款设定抵押并签订相关协议,配合贷款人为调换房屋办理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 。在新抵押登记办理完成前,借款人、抵押人应当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
9.2.8.3 若拆迁采用货币补偿形式,贷款人有权就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履行期未届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关协议 。
9.2.8.4 借款人、抵押人违反本条承诺或约定的,应按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数额的一定比例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具体比例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同时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抵押人和抵押物共有人履行担保责任 。
9.3 阶段性保证担保 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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