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按揭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十 )


3.3 法律法规调整个人借款资金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将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
3.4 借款人发生信用状况下降,借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违反合同的借款支付约定,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补充借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停止借款发放和支付,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 。
3.5 提款回转
3.5.1 因本合同项下借款依据的、与用款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全部实际履行、被解除、被撤销或无效等非贷款人原因,导致借款人已提取的借款超
出借款人为相关交易实际支付款项的或者发生交易款项回转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归还相应的借款资金 。
3.5.2 借款人未按约定方式进行借款资金支付的,贷款人有权收回未按约定支付的借款资金 。
3.5.3 借款资金按照本条约定归还至贷款人前,按第一条约定计息、结息 。
第四条 还款
4.1 借款人按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分期还款方式偿还本合同借款本息:即以第二十九条约定的月数为一个还款周期 。自借款发放后,每期末月的20日/每期末月借款发放日对应日(具体见二十九条的约定)为还款日 。借款发放日没有对应日的,以该还款周期末月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借款人选择下述方式之一归还借款本息:
(1)等额本息还款法:
借款本金×期利率×(1 期利率)
借款期数借款期数 每期还款额=——————————— (1 期利率)
(2)等本递减还款法:
借款本金
每期还款额= ————————(借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额)×期利率 借款期数___期
(3)第二十九条约定的其他还款方式 。
4.2 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在第二十九条所述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入足以偿还当期借款本息的款项,贷款人可直接从该账户中划收借款本息及本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该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该期借款作
逾期处理 。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要求变更指定还款账户的,须经贷款人同意,并到贷款人处办理还款账户变更手续 。
4.3 借款人的还款,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按以下顺序清偿:
4.3.1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存在数笔到期债务,且借款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借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4.3.2贷款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借款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贷款人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贷款人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贷款人确定,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4.4借款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贷款人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实现债权的费用 。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承诺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提前还款 。借款人确需在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提前归还金额加收一个月的贷款利息(如第三十条就提前还款补偿金另作约定的,则借贷双方按该约定执行)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须至少提前三十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
5.2 借款人已知悉贷款人与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属于同一法人 。本协议生效后,借款人与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办理提前还款业务时,借款人同意按照贷款人或中国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要求将提前还款款项优先偿还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的无担保信用借款,待无担保信用借款清偿完毕后再行提前归还保证或抵质押担保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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