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租赁合同( 二 )


4.5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物范围内经营,不得影响甲方加油站正常经营活动,且必须遵守甲方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明火作业或进行其他危及加油站安全的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所有法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包括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 。
4.6 乙方作为该租赁场所经营管理的责任人,其应对承租、经营租赁物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所招聘的员工、乙方代理人等 。
4.7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甲方关于便利店规范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提出改正意见,乙方应予接受 。乙方的商品摆放整齐有序、美观,并不得影响加油站整体形象 。乙方已知悉甲方关于便利店规范管理的要求,并作到收银员统一着装,得体大方、经营场所卫生整洁、商品摆放整齐有序 。
4.8 甲方有权知道乙方所经营管理的便利店的经营情况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情况 。乙方应当每周、每月按甲方要求提交一份便利店的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费用成本支出、利润等内容 。乙方应如实提供所经营管理的便利店的经营情况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情况 。
4.9 甲方及上级公司有权对重点商品统一安排商品供应,不定期更新重点商品目录,组织开展营销活动,乙方应按照甲方推荐的商品目录进行采购,接受、参与甲方组织的营销活动 。在推荐商品目录之外,乙方可以自行采购适销对路的商品,但应保证商品质量 。乙方应按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 。
4.10 乙方应当无条件履行甲方及上级公司与各合作公司签订的统一销售合作协议/合同中约定便利店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享有价格优惠、付款期限和信用额度等利益(具体的优惠等以甲方通知的为准) 。若因乙方违反统一销售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关于便利店的任一义务或责任的,造成甲方及上级公司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向对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或甲方代为垫付的任何费用/款项)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使甲方免受损害 。
4.11 乙方对便利店商品的数质量负全责,确保不销售假冒、劣质商品,保证商品的截止日期正确显示,不得销售任何过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不得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
4.12 乙方应运用合法的商业途径和公司政策,努力提高便利店的营业额和利润,完成甲方下达的销售目标 。4.13 租赁期内,因本合同项下经营设施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应当承担一切行政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第5条 租赁物的装饰、装修、维护与修缮
5.1 除租赁物内已有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如要对租赁物进行装饰或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的,方可进行 。
5.2 乙方在租赁期内有义务爱护并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发生租赁物损坏、损失等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
5.3 该租赁物的维护与修缮责任除双方在本合同和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应定期对便利店和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
第6条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终止后租赁物及装修的归属及返还
6.1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终止后,便利店内可搬动物品(属甲方的除外)乙方可自行搬走,不可搬动的或者拆除会影响房屋结构或整体美观的,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对装修部分予以补偿 。
6.2 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未经过甲方同意进行了装修或改造,则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若因此导致甲方损失,乙方还需另行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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