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企业因注销、变更经营范围等原因不再从事二手车经营的,应当提前将待交易二手小客车处置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周转指标监管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对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不再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涉及违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对于经公安、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周转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周转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
对于虚报企业停车场地信息的、驾驶待交易二手小客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路的,一年内暂停受理相关企业的周转指标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市保险公司或保险拍卖公司需要申请使用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的,参照管理办法中对交易市场以外的二手车流通企业的管理要求,向本市汽车流通行业协会提出申请。
【 管理|北京市发布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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