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公租房申请流程 其他的程序办理


秀山公租房申请流程 其他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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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公租房申请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家庭成员结婚证 , 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婚姻状况证明;
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自申请之日起近6个月保障金上卡银行流水记录 , 或者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证明;
5.户籍地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困难情况证明等 。
(二)初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 , 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 组织召开社区民主听证会议 , 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 , 公示期限为5日 。群众无异议的 , 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
(三)复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 , 组织国土所、民政办、派出所等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入户复核 , 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查 , 提出复审意见并张榜公示 , 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 , 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
(四)终审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 , 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秀山分中心等单位 , 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 开展多部门数据核查比对 , 完成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认定 , 提出终审意见 。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 , 在县国土房管局公示栏、公众信息网进行公示 , 公示期限为15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 , 确定为城镇低收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 。
其他的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 并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结婚证 , 离婚证及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
4.在秀山县城区有稳定工作的证明:劳动合同 , 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或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 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岗位、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证明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工作证明 。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及税收缴纳证明等;
5.秀山县城区住房困难证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 , 以及申请人父母、子女、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动产查询证明等;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明 ,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立功受奖证书 , 重度残疾证 , 有资质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 ,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
(二)审核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 ,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户籍与人口、实际居住情况、住房和工作状况等进行核查 , 在2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审并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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