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单层建筑物如带有部分楼层者, 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
2、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 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当高跨为边跨时, 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至高跨中柱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 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柱外边线间的水平宽度计算 。
3、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4、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 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
3、层高2.2米以内的技术层 。
4、构筑物, 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储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
5、建筑物内外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
作用
1、确定建设规划的重要指标 。
2、确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 。
3、计算有关分项工程量的依据 。
4、选择概算指标和编制概算的主要依据 。
1.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 且具备有上盖, 结构牢固, 层高2.20米(含2.20 米, 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筑 。
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人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
3.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 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面积计算 。
4.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 一般按室内地坪±0.00m以上计算 。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 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
5.房屋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 。 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 。
6.房屋结构(如墙、柱)占用的面积, 包括地下室所占用的面积, 但不包括天井、墙外阳台、客观存在外楼梯等占用的面积 。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 单层房屋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 符合规则一般规定的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
2.多层和高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
3.房屋内的技术层(管道层、附层、夹层等)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4.穿过房屋的通道, 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 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 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
5.楼梯、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
6.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 按各楼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7.房屋屋面上属永久性建筑, 层高在2.20 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按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8.原始设计斜面结构屋顶下加以利用的空间, 高度在2.20 米以上的部位, 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9.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接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
10.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 均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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