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的条件和标准( 三 )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 , 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 , 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
4.5.19 眼科疾病患者 , 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 , 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 , 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 , 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
4.6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4.6.1 献血量: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 , 一次可献血200ml或400ml 。
4.6.2 献血时间间隔
4.6.2.1 献全血:六个月以上 。
4.6.2.2 机采血小板:每隔4周采集一次 。 如间隔时间少于4周时 , 则采集前血小板计数应≥150×109/L以上 。
4.6.2.3 机采血小板后 , 应间隔4周以上方可献全血 , 以后再献全血应按献全血的时间间隔 。

献血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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