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时限+标准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条件+时限+标准 青岛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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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二、待遇领取时限
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 。
三、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就近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四、待遇领取标准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作为按上述规定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重度残疾人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
五、待遇情况及领取
(一)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按规定缴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就近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55周岁的,本人可申请办理提前领取待遇手续,经核准后,从提出申请的次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由地方政府负担 。
(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从办理参保登记和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应达到15年 。
(三)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基础养老金对65岁及以上参保居民予以适当倾斜,其中: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各区市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 。
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 。重度残疾人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作为按上述规定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重度残疾人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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