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是什么?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是什么?】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 并递交病假条, 由主管领导签字, 报人事科备案 。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 并递交病假条, 由单位领导签字后, 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 下同)的, 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 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 下同) 。
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 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 从第7个月起, 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 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

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管理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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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 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 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 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 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 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以后再休病假的, 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 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 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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