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 ,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 , 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
在隔离期间 , 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 , 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
隔离措施的解除 , 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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