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正确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9日 。
来信请寄: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邮编100745 。电子邮件请发:SPCIPR2@163.com 。请在信封或者电子邮件主题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 。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第一条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明确列举的行为,当事人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列举,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并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予以认定 。
当事人仅以利益受到损害为由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但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经营者利益的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
第二条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 。
第三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是指特定商业领域普遍认可和遵循的行为规范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 。
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还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自律公约、技术规范等 。
第四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标识的市场知名度 。人民法院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及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
第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一)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全文】(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识;
(三)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以及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四)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识 。
推荐阅读
- 2022年法律规定刑法年龄 民事责任年龄是多少
- 砭石可以反复煮水喝吗
- 光的反射原理在生活中的应用 光的反射原理有哪些
- 胸贴可以反复使用么怎么清洗
- 洗脸巾反复使用好吗
- 一次性的洗脸巾可以反复使用吗
- 一次性洗脸巾能反复洗脸吗
- 水煮鸡蛋可以反复煮吗
- 妖精的尾巴激斗绝地反击玩法是什么 妖精的尾巴激斗绝地反击玩法介绍
- 核酸检测为什么反复检测不出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