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发布了一批新修改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较为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相关司法解释,为方便查阅,本文特提取整理如下:
法条出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生效日期:2021年1月1日
[修改情况]
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1.将引言部分修改为: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
2.将“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修改为: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
3.删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4.将第五条修改为: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
5.将第六条修改为: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6.将第七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
7.将第十一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8.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 。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9.将第十九条修改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将第二十条修改为: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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