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最高法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 三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
第九条 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 ,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 , 按下列方式处理:(一)被告是自然人的 , 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为送达地址;(二)被告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 应当以其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
【无实质修订】根据《民法典》统一文字表述 。1.根据《民法典》将“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修改为“住所”“经常居所” 。《民法典》第二十五条规定 ,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 , 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
2.根据《民法典》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 ,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规定 ,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
3.被告是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 , 送达地址不限于工商机关的登记地址 , 其他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亦可 。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 , 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 , 送达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 , 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 , 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 , 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 , 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 , 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 受送达的自然人以及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 , 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 , 送达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 , 被邀请的人不愿到场见证的 , 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到场见证的情形 , 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从业场所 , 即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 , 不适用前款规定 。【无实质修订】但所引用法条内容有变化 。1.根据《民法典》统一文字表述 , 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2.引用的法条由《民事诉讼法》(1991)变更为《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 送达人可以(《民事诉讼法》(1991)第七十九条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 , 说明情况 , 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 , 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 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新增) , 即视为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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