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新旧对比 刑事诉讼法高法解释


内容提要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遵循立法原意,回应实践需求,解释成效显著,应充分肯定 。在法律和实践的矛盾中,需体谅解释者的难处,慎重判断是否违反立法原意 。但就回避程序的相关解释突破法律规定,且可能妨碍程序公正和法庭中立,执行时应注意防止弊端且应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确认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以及事故调查报告的证据资格有现实意义,但与立法不协调,且解释自身有矛盾,考虑实践需要应区别情况处理;以三项新规确认“证据未移送根据在案证据认定事实”规则,是重要创新,但就其中第73条规定的未移送,不应仅看在案证据,也应根据证据未移送的情况作出认定;对质新规未能反映《法庭调查规程》对该程序的完善,而分案审理被告人到庭接受调查不应当仅理解为到庭对质 。
关键词
司法解释 立法原意 回避 对质
立法通过或修改后,再以大量解释规范,对立法进行具有实施效力的诠释,这是中国法制一种较为特殊的现象,而在刑事诉讼领域最为突出 。这个问题也一直为刑事诉讼法学者关注 。关注的重点之一,是解释规范是否会突破立法,甚至有悖于立法原意,或在一定程度上使法律条文虚置 。2021年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拟制者们,无疑也十分注意遵循立法原意,并为实现这一宗旨作了大量努力 。该解释在回应实践需求、注意与时俱进的同时,遵循立法原意修改原司法解释,整体成效显著,应充分肯定 。不过,其成功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 。学者的使命则是提出问题、进行探讨并推动改进,因此,本文主要从遵循立法原意的角度,兼及法理合理性与实践需求,提出几个问题探讨,并乞方家校正 。
一、应当谨慎判断“违背立法原意”
法律解释规范的制定必须注意遵循立法原意,这是解释者的义务,这一义务是由立法与司法、执法的基本关系所确定的,体现了基本的法治原则 。而因我国系成文法国家,司法并无创制法律的功能,这一点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因此司法、执法的解释性规范更需尊重立法原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104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 。”然而,尊重立法原意确系知易行难之事 。
第一,由于法律条文有限而实践需求无穷,不创制法规范仅解释法规范的要求经常遇到实践的挑战 。解释者常面临或者创制法规范,或者任操作者自行其是的两难境地,在这种情况下解释者在符合立法目的与原则的情况下创制某些法规范,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例如,刑事案件的合并与分开 。一人一事即可构成一个刑事案件,多人多事,则可以视情合并处理或分案处理 。因此刑事案件的分合应属刑事诉讼的重要规范,各国刑事诉讼法对此普遍作了规定 。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而实践中又有大量刑事案件分合问题,于是,“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刑事案件合并问题作了规定,《解释》第220条又对分案审理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从而以解释性规范实际创制了刑事案件合并与分离处理的法规范 。
第二,在解释法规范乃至创制法规范时,解释者有时还可能面临另一种两难境地:如果遵循立法原意,实践中一些问题并未获得解决;如果满足实践中的一定需求,又可能突破立法规范,甚至违背立法原意 。这里也存在一个区别:如果明显违背法律文义,解释者一般不会强行解释 。如,在实践中通过连续怀孕逃避刑罚执行以及监外执行计入执行期限问题,虽然应当通过完善规范解决现实中的不合理,但因法律条文的明确限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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