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讯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什么产品,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添加剂等;现场检查照片1份及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还原执法人员当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
证据四:成品料统计表1份,用于证明违法生产的产品数量 。柠檬酸钠、消泡剂的进货票据1份、柠檬酸钠、消泡剂的使用台帐1份,用于证明添加剂的进货数量和使用情况 。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当事人黄国亮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单一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原料目录》第一部分《通则》中第八条之规定:“本目录第四部分所列单一饲料品种,是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和进口登记证的产品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进口登记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38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经本机关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134袋(25kg/袋)血球蛋白粉 。
【晋中:公开对黄国良的行政处罚!你认识的吗?】2、没收63袋(20kg/袋)血浆蛋白粉 。
3、没收13袋(373.4kg)血粉渣子 。
4、没收英轩牌柠檬酸钠68kg 。
5、没收金钥匙复配消泡剂8袋(2kg/袋) 。
6、罚款叁万元整(¥30000.0)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平遥县支行缴纳罚(没)款 。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介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平遥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17日来源:平遥政府网、爱平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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