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广州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 二 )


四、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 应当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 。
五、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 , 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在本市医疗机构就医或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 , 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
六、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 , 属于个人支付的部分 , 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 , 由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 , 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普通门诊外配处方药品费用按省、市有关规定结算 。
七、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经办操作指引 。
八、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5年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2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国家、省对本通知相关事项有新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 广州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2022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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