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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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一)保障范围:凡是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通过当地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符合纳入困难群众保障范围的,可享受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 。
(二)筹资标准:困难群众个人不缴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按照 3:3:4 的比例配套,2019 年筹资标准为 70 元/人,2020 年筹资标准另行通知 。
(三)待遇标准:困难群众住院除享受基本医疗费、大病医疗费报销外,个人负担符合规定的费用超过 3000 元的,还按以下规定报销:3000—5000 元(含 5000 元)部分按 30%报销;5000-10000 元(含 10000 元)部分按 40%报销;10000—15000 元(含 15000 元)部分按 50%报销;15000—50000 元(含 50000 元)部分按 80%报销;50000 元以上部分按 90%报销,没有封顶线 。合规医疗费用标准与大病保险一致 。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四)结算办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报销,出院时随前两项一并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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