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试行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升征收安置住房整体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关于推进南京市住房保障体系转型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5〕95号)、《南京市住房保障“十三五”规划》(宁政办发〔2017〕30号)、《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安置住房,是政府通过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等方式建设和筹集的,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的房屋,将征收安置住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征收安置住房规划、建设、分配、管理及监督 。
第四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坚持建设规模与安置需求相匹配、建设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实现资源集约化、建筑智能化 。
第五条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应充分考虑选址布局合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完善 。
第六条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纳入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审批进度,项目审批按照《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宁政发〔2018〕128号)实施预审代办、并联审批 。
第七条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征收安置住房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
第八条区房产局是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区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办理白蚁防治、项目预测等相关手续,牵头组织开展督查考核 。区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行政审批局、规划资源分局等部门,各司其职,协同实施 。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街道(园区)自行建设,是指征收安置住房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具备开工条件,由征(用)地单位投资建设,用于解决街道(园区)房屋征收安置需求的行为 。
第十条街道(园区)自建的征收安置住房应严格执行第十三条规定,并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及《南京市建筑设计导则》等相关规范进行高起点规划设计,营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以及多样化的居住环境 。
第十一条征(用)地单位、街道(园区)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负责根据年度房屋征收实施行动计划,编制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实施计划,分别经区规划资源分局、区房产局等部门同意,报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办理立项等相关手续 。对未制定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建设实施计划以及当年征收安置住房清账工作未有效落实的街道(园区),暂停土地挂牌出让 。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补偿安置的征收安置住房,原则上以两居室、三居室、四居室为主要户型,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征收安置住房为多层的,按建筑面积60㎡、90㎡、120㎡设计;征收安置住房为小高层的,相应套型建筑面积可按不高于系数1.08增加设计;征收安置住房为高层的,相应套型建筑面积可按不高于系数1.1增加设计,计算方法参照国家有关规范 。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执行 。建设基本信息纳入全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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