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符合《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人员,应按上述三份文件申报市外迁入,不受本办法的户口市内迁移限制 。
第十五条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可按照《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有关规定办理家庭团聚类入户、收养入户,以及按出生登记入户规定办理随差别化入户人员申报出生登记入户 。随差别化入户人员办理入户我市的人员,未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的,均按差别化入户人员政策管理 。
差别化入户人员的主迁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将户口迁入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4个行政区(简称“4个行政区”)后,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同时迁入4个行政区;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以个人身份申请户口迁入4个行政区的,其本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或第五条规定 。
差别化入户人员入户我市后,在7个行政区内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的,可按照《广州市政策性入户管理办法》办理各类政策性入户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别化入户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累计年限以在我市登记入户后起计算 。在我市登记入户时间,以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入户的时间为准 。具体时间在《居民户口簿》中“何时由何地迁入本市(县)”的户口登记项目上登记 。
第十七条 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申办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
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2月1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意见提交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邮箱gzcyh2005@163.com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起义路200号广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一大队 。邮政编码:510030 。
为确保所提意见详细、有效,请提供意见的市民留下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 。
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差别化入户市内迁移管理办法全文】具体差别化入户市外迁入条件,请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查阅《》详细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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