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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房家庭”须南京市户籍、南京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申请开具购房证明时满足如下条件:
1、2年内无自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交易记录 。
2、前1年内在南京连续缴纳12个月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如无法提供在南京缴纳的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的 , 须南京户籍满5年 。
?如何使用电子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答:在认购或签约阶段(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除外) , 购房人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电子购房证明 ,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综合业务系统”中对购房人的购房证明进行绑定 , 置为“待使用”状态; "待使用”状态的购房证明不能在其他场合再次使用 。当进入交易(合同)备案阶段 , 房产部门将“待使用"状态的购房证明设置为"已使用”状态 。
?如何使用电子购房证明购买二手住宅?
【最新 南京无房家庭认定标准】答:在交易备案阶段 , 由购房人出示电子购房证明 , 由房产部门核验其购房资格 , 并将购房证明置为"已使用”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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