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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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政策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条)
2.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未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即城镇长期无业人员、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人员、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和社区服刑人员、部队随军家属、复员退伍军人、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6个月以上失业且在城镇办理居住证的农民 。(宁政发〔2017〕77号)
3.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人社部发〔2020〕40号)
4.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不得跨地区重复申领享受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领取失业补助金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人社部发〔2020〕40号、宁人社发〔2020〕61号)
5.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一致 。(宁政规发〔2018〕11号)
6.失业人员除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外,同时还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等失业保险待遇 。(宁人社函〔2020〕80号)
7.对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8.从2020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标准从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90% 。(宁政规发〔2020〕4号)
9.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通过使用就业补助资金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宁人社规发〔2020〕4号)
10.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可给予临时性生活补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综合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并安排资金 。(宁政规发〔2018〕11号)
11.对复员退伍军人、部队随军家属中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对象,对出现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 。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新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给予企业缴费部分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
12.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人员帮扶对象,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工资补助,并缴纳社会保险单位应缴部分,服务期限为3年 。(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政发〔2017〕77号)
13.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退役军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宁政发〔201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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