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沈阳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及奖励实施办法( 二 )


第十一条 市级一类竞赛可冠以“沈阳(市)”“全市”等竞赛活动名称 。市级二类竞赛可冠以“沈阳市(全市)××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活动名称 。区、县(市)级竞赛可冠以“沈阳市(全市)××区、县(市)” 等竞赛活动名称 。
第十二条 竞赛的举办应坚持广泛性、先进性、规范性原则 , 在职业(工种)选择上 , 应以技术含量高、工艺先进、通用性强、从业人群多、代表前沿技术的标志性职业(工种)为主 , 可根据地区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 设定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新职业市级统考职业(工种) 。
第三章 组赛规则
第十三条 市级竞赛的决赛原则上应在下一级赛区选拔赛的基础上进行 。应具有一定规模 , 单一职业(工种)市级竞赛参加决赛的选手原则上不应少于50人 , 多职业(工种)市级竞赛每个职业(工种)参加决赛的选手原则上不应少于30人 。新职业、新职种可适当放宽 。
第十四条 各区、县(市)及各行业有关单位应积极参与市级一类竞赛 。参照市模式成立相应的区、县(市)和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 , 在市竞赛组织委员会统一指导下 , 具体组织本地区、本行业赛区的选拔赛 。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市级二类竞赛应积极参与并给予支持 。行业竞赛组织委员会应主动与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沟通情况 , 自觉接受其对当地分赛区监督指导 。
第十六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 。联合举办的 , 应明确主办、承办和协办单位及各自职责 。
第十七条 开展竞赛的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为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营(主责)的职业(工种) 。
第十八条 举办职业技能竞赛 , 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设置竞赛项目和组织命题 。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级(技师)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市级二类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技能及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区、县(市)级职业技能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技能以上要求组织实施 。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竞赛可参照世界技能竞赛方式 , 只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竞赛内容涵盖实际操作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两部分的 , 其中 , 实际操作考核成绩占比应不少于总成绩的70% 。总成绩相同 , 实际操作考核成绩高者 , 排名优先 。
第二十条 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须按命题等级分层级广泛组织企业职工、在校学生等选手参赛 。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市级一类竞赛(学生组)、市级二类竞赛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区、县(市)级竞赛 , 参赛选手原则上应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高于竞赛命题等级的人员 , 不得以选手身份参加本职业(工种)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 。已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辽宁省技术能手”“辽宁工匠”“沈阳市优秀技术能手”“盛京大工匠”等国家级、省级、市级荣誉称号的人员 , 不再参加市级及以下竞赛 。
第二十二条 竞赛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 , 竞赛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可以取消其举办资格和竞赛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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