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 , 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管理原则】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 , 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 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 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部门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行业协会】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 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 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 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
第七条【宣传教育】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 , 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安全和法律意识 。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八条【产品质量要求】在本省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 并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电动自行车的零部件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
第九条【销售管理】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 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 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 , 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
第十条【拼装、加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二)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动力装置 , 或者拆除、改装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支架;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一条【鼓励更新】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报废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登记制度和系统】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 方可上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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